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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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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4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沅”)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案号为(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涉案金额合计11,334.68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广东国沅撤回对本公司的以上三个案件的起诉。

梅州棕沅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三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1)。

2026年9月,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均因不服一审相关判决,各自依法就(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三个案件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32)。

二、签署《和解协议》暨进展情况

2026年10月23日,梅州棕沅、广东国沅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因《畲江园区服务配套项目及梅县区城市扩容提质工程项目程江河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问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6)粤1403民初427号一审判决书;因《畲江园区服务配套项目及梅县区城市扩容提质工程项目畲江园中园配套综合服务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问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6)粤1403民初428号一审判决书;因《畲江工业园区人才培训基地工程(二期)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问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一审判决书,且427号、428号、430号案件双方均已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

1、(2026)粤1403民初427号一审判决书、(2026)粤1403民初428号案件一审判决书、(2026)粤1403民初430号案件一审判决书,前述三份判决书项下的工程款合计金额52,154,946.17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给甲方。

2、甲方放弃(2026)粤1403民初427号一审判决书、(2026)粤1403民初428号案件一审判决书、(2026)粤1403民初430号案件一审判决书三份判决书项下的全部违约金主张,即不再依据任何依据包括“鉴于部分”三份施工合同、前述三份一审判决书等向乙方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或支付。

3、签署完本协议之后3日内,双方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共计三个案件,法院向乙方收取的一审诉讼费和保全费合计337,418.53元由甲方自行承担,二审上诉费由上诉方各自负担自己的上诉费。

(二)付款期限及方式

双方同意,(2026)粤1403民初427号一审判决书、(2026)粤1403民初428号案件一审判决书、(2026)粤1403民初430号案件一审判决书,以上三份判决书项下的工程款合计金额52,154,946.17元,按如下方式支付:

第一期:梅州市梅县区梅丰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丰公司”)应付乙方的注册资本2,668.00万元,乙方收到梅丰公司支付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期:梅县区财政局应付的回购款2,360.60万元,梅县区财政局按照回款支付,乙方收到梅县区财政局支付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期:剩余资金1,868,946.17元,乙方收到梅县区财政局支付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按未付款金额自逾期支付日之日起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照LPR(3%)的标准计算逾期支付利息。

(四)权利义务的终局性

1、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就(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三案所涉全部争议事项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申请解除对乙方的保全措施。

3、各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就上述三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新的权利或提出任何新的索赔,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31),公告中披露了2026年9 月21 日至2026年9月 28 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小额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合计为2,691.43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39%,无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十二个月内前次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梅州棕沅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和解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6日

附件:

前次已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表

说明:本表仅列示最近十二个月内,已披露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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