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6-052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暨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子公司暨持股5%以上股东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计划自2026年4月29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当时总股本(本公告内当时总股本,指截至2026年4月29日收盘时,公司总股本545,437,60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是使用其作为计算该比例的分母。)的1%且不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含2026年4月29日增持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中电金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4,4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增持金额合计约5.23亿元。
近日,公司收到中电金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名称: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2、截至2026年10月28日,中电金投直接持有公司75,154,40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本公告内当前总股本,指截至2026年10月28日收盘时,公司总股本547,874,64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是使用其作为计算该比例的分母。
)的13.7174%;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有限”)直接持有公司115,200,804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0269%。中电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电有限合计持有公司190,355,204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4.7443%。
3、本次公告前6个月,上述增持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公司构建全领域、全流程EDA工具链,加快打造世界一流EDA企业的战略部署,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拟通过子公司中电金投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数量:拟不低于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即5,454,400股),且不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即10,908,750股,含2026年4月29日增持数量)。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10月28日)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不涉及要约收购。
6、资金来源:计划增持主体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金融机构增持专项贷款。
7、增持主体承诺:(1)本次增持计划及后续股份管理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要求,增持主体资格、资金来源、交易程序、信息披露均合法合规,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违规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情形。(2)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电金投持有公司股份69,7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7787%。其一致行动人中电有限持有公司股份115,200,804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4,900,80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3.8995%。
截至2026年10月28日,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主体中电金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454,4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增持金额合计约5.23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电金投持有公司股份75,154,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3.7174%。其一致行动人中电有限持有公司股份115,200,804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0,355,20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4.7443%。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1、中电金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本公告内当时总股本,指截至2026年4月29日收盘时,公司总股本545,437,60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是使用其作为计算该比例的分母。)
(本公告内当前总股本,指截至2026年10月28日收盘时,公司总股本547,874,64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是使用其作为计算该比例的分母。
)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6-053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0月28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8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为81,371,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2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238,350,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4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326人,代表股份319,721,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6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2人,代表股份9,83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8%。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652,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反对35,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33,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763,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5%;反对3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4%;弃权33,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经纶、李嘉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