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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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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6-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6-041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1,5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40.98%。截至目前,公司对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8,196万元,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本金2,288.08万元,对其银行借款11,5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针对上述各事项可能涉及的损失,公司已启动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后续会计核算结果及相关进展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东日”)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与被告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东稷公司”)、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蒋有强、王朔、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永佳谊成合伙企业”)、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东旭日祥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9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6)黑01民初361号。

截至本公告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裁定,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公司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哈尔滨东稷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的借款按持股比例3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公司于2022年8月签署《保证合同》(编号:DLDJ保202201)。

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9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哈尔滨东稷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的借款按持股比例3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公司于2023年12月签署《保证合同》(编号:DLDJ保2023120201)。

(二)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副本,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哈尔滨东稷公司偿还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剩余未清偿的固定资产贷款本金292,553,995.33元;支付截至2026年8月13日欠付的期内利息2,628,348.54元、罚息10,661.39元、复利19,984.22元,以上合计295,212,989.48元;自2026年8月14日起以全部未清偿本金292,553,995.33元为基数,按照案涉五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2024年4月18日及2024年12月30日签订的两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持续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贷款本息、复利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浙江东日公司对编号为DLDJ202201号、DLDJ202312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本金分别为10,500万元、1050万元)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对哈尔滨东稷公司名下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含对应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不动产抵押登记明细如下:(1)黑(2022)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113471号项下870套在建工程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担保债权16,300万元(DLDJ202202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黑(2023)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103930号项下60套在建工程,对应担保债权3200万元(DLDJ2023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3)黑(2024)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227号项下26栋、27栋l层1号房产,对应担保债权1950万元(DLDJ 20231201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4、判令蒋有强在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17,600万元范围内、王朔在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1900万元范围内,对DLDJ202201号10,500万元、DLDJ202202号16,300万元、DLDJ202301号3200万元三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蒋有强在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1760万元范围内、王朔在最高额保证债权限额190万元范围内,对DLDJ 20231202号 1050万元、DLDJ20231201号 1950万元两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对宁波永佳谊成合伙企业持有质押登记的哈尔滨东稷公司4205万元股权、宁波东旭日祥合伙企业持有质押登记的哈尔滨东稷公司8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在最高额质押债权限额19,500万元范围内,就DLDJ202202号16,300万元、DLDJ202301号3200万元、DLDJ20231202号1050万元、DLDJ 20231201号1950万元四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哈尔滨东稷公司、浙江东日公司、蒋有强、王朔、宁波永佳谊成合伙企业、宁波东旭日祥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哈尔滨东稷公司等六方”)共同承担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8、判令哈尔滨东稷公司等六方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三)财产保全

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于2026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哈尔滨东稷公司等六方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在建工程、股权、车辆、理财产品等全部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总计295,212,989.48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蒋有强、王朔、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295,212,989.48元的财产;具体限额如下:

1、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以295,212,989.48元为限;

2、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11,550万元为限;

3、蒋有强以19,360万元为限;

4、王朔以2090万元为限;

5、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19,500万元为限;

6、宁波东旭日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19,500万元为限。

以上金额合计不超过295,212,989.48元。

(四)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40.98%。截至目前,公司对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8,196万元,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本金2,288.08万元,对其银行借款11,5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针对上述各事项可能涉及的损失,公司已启动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后续会计核算结果及相关进展情况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名下存款11,5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尚未因上述《民事裁定书》被冻结、查封、扣押,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16.98%,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其所涉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跟进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所涉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