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博源化工 公告编号:2026-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253.01万元,为公司与长生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历史诉讼追偿形成的收益,与正常经营无关,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涉及仲裁情况
2024年2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DC20240377号增资扩股协议案仲裁通知书(〔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16053号)。根据仲裁通知书,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因增资扩股协议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23.31亿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2024年6月,中煤能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公司名下价值99,000万元的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中煤能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煤能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裁定:查封、冻结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99,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煤能源承担。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持有的北京远兴乾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公司持有的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34%股权。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024年9月,中煤能源再次申请保全公司持有的蒙大矿业34%股权,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持有的蒙大矿业34%股权(股权预估价值1,341,024,576.86元)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两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资产被再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2025年12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025〕中国贸仲京裁第2936号):被申请人(博源化工、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人民币1,889,145,230元;被申请人(博源化工、上海证大)向中煤能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9,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25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792,548.36元;博源化工和上海证大就其向中煤能源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2026年1月,公司收到中煤能源和蒙大矿业发来的《关于催告履行仲裁裁决的函》,依据仲裁裁决(〔2025〕中国贸仲京裁第2936号),公司和上海证大对应向中煤能源及蒙大矿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煤能源及蒙大矿业有权要求公司单方承担案涉裁决书项下的债务,要求公司尽快全面履行裁决的全部款项。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召开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经公司与中煤能源和蒙大矿业协商,在公司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三方签订《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公司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1,889,145,230元,各方当事人同意用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抵顶公司向蒙大矿业案涉裁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公司向中煤能源支付维权费用合计12,471,383.31元(包括仲裁费、保险费、保险保全费以及扣除互抵后的律师费)。本次裁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确认预计负债11.49亿元,扣除公司因持有蒙大矿业34%股权享有的资本化投入6.42亿元,对公司2025年度损益产生影响金额1.23亿元。公司将择机向上海证大启动相应追偿程序,具体追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和解协议暨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026年10月,公司获悉中煤能源已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公司相关资产的查封冻结。公司与中煤能源和蒙大矿业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暨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戴继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君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玉莹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戴继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君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玉莹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博源化工 公告编号:2026-056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通讯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2.会议于2026年10月27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为戴继锋、邢占飞、李永忠、王彦华,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董事为王林丛、吴巴特尔、班均、秦桂森、郑海春。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继锋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博源化工 公告编号:2026-058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8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6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6年10月27日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2)。
(四)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六)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和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20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一)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3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3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8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1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十四)202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十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3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3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于2026年8月25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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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8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2023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万股,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56万股调整为11,84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0人调整为229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13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40.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202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名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36.80万股,该部分股票已于2024年12月23日上市流通。
2025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部分人员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除限售,共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2万股,该部分股票已于2025年3月3日上市流通。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4名激励对象离职,22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3名激励对象退休,3名激励对象受证监局行政处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5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等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043.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九届二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90.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从前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至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7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9%。
综上,合计35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80万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实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3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5.8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716,831,560股的0.0769%。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2026年10月27日,公司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业绩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均符合业绩考核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3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将此提案提交公司十届四次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具体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其报告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十届四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