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3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可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3.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6-085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以8.56元/股(本处所列价格系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的结果,核算回购款项时,以精确计算数值为准)的价格,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000股,回购资金总额为719,400.00元。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74,356,000股变更为174,272,000股,注册资本也将由174,356,000元变更为174,272,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10月29日起45日内,工作日8:00一11:30、13:00一17:00;
2、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6898号
3、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35-2732690
5、电子邮箱:yatongzqb@yatonggroup.com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电子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