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主要为税收优惠、手续费返还及穿透确认权益法核算的联营、合营公司的投资收益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非经常性损益。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2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调查结论,公司对2020年度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将导致公司2019年完成重组标的资产上海盛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业绩未达承诺。上述情形导致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虞梵”)、绍兴上虞熠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名“上海熠趣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熠趣盛”)、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曜瞿如”)应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年8月,吉虞梵履行其对应需直接承担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义务,向公司补偿股份24,473,850股。公司已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及补偿方案部分履行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熠趣盛、曜瞿如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2025年9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相关胜诉裁决书,同时鉴于曜瞿如及熠趣盛此前并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步对补偿义务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截至目前,熠趣盛、曜瞿如尚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熠趣盛及曜瞿如持有公司股份均已全部由法院冻结,相关案件仍在执行中。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动态,要求相关业绩承诺人尽快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谢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昊 会计机构负责人:钱昊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谢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昊 会计机构负责人:钱昊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7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价格: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低于30,000万元且不超过60,000万元。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40元/股,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4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6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29,411,764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3990%;按回购金额下限3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14,705,883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19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
7、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股东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本次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4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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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0.4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下限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705,88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995%;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9,411,764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990%。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并及时披露。
(一)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间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二)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若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予以锁定,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上。以上数据仅为根据回购金额上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一)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962,293.6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541,951.18万元,流动资产为2,067,311.37万元,负债为1,358,674.11万元,货币资金为1,231,207.7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60,0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21%、1.69%、2.90%。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9、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长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2,596,1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增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增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的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佶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董事长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佶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提议人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2,596,1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回购期间亦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11、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转让完毕已回购股份,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如后续涉及回购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回购期内择机实施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二)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补充、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及办理与前述账户相关的其他必要手续;
(五)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六)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票分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对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授权。
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完全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三)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6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6年10月26日发出补充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加《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会议于2026年10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科路112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非独立董事李纳川、何九如、赵骐及独立董事李臻、张欣荣、姚承骧通过通讯表决方式与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佶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编制和审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0.40元/股(含)。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6-057)。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
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2026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王佶先生出具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王佶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董事长王佶先生。截至其提议日,王佶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64,045,59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通过上海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运盛”)间接持有公司143,461,0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5%;通过上海吉虞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原“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25,412,4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0%;合计持有1,032,919,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01%。
2、提议时间:2026年10月26日
3、是否有提案权:是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估值水平等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持股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董事长王佶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三、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3、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上述具体内容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吉运盛于202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2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2,596,1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王佶先生在上述提议的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王佶先生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在收到王佶先生的提议后,对上述提议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并制定了回购方案,公司已于2026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盛趣数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数盟”)于近日与无锡腾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腾瑞”)签署《嘉兴腾瑞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参与投资嘉兴腾瑞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并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无锡腾瑞担任合伙企业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趣数盟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6,1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38.49%。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参与设立基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
公司名称:无锡腾瑞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1,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C栋2楼474室
法定代表人:金海燕
控股股东:金海燕
实际控制人:金海燕
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无锡腾瑞与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0376)。
无锡腾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其他有限合伙人
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详见“三、拟投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
三、拟投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
1、名称:嘉兴腾瑞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15,85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以人民币货币方式出资
5、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6、合伙人构成及出资进度:各合伙人应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一次性完成全部认缴出资额的实缴,缴付出资通知应当载明各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收款账户及缴付期限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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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为四舍五入所致,最终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以签署协议、工商登记为准。
7、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五(5)年,自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之日(即“基金成立日”)起算。自基金成立日起前三(3)年为投资期,之后为退出期。此后,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一次延长一(1)年,最长不超过两次。
8、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通过以下方式实现退出:
(1)合伙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通过并购、大股东或管理层回购、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清算退出等形式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获得分配实现退出;
(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9、上市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10、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新材料、硬科技等领域的非上市企业。
四、投资基金管理模式
1、管理和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主体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由其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合伙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即为普通合伙人。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两(2)名委员组成,均由普通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应经全体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明确如下:
①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2)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②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人;
(5)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管理、运用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7)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人员负责投资前的尽调核查、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8)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主动管理合伙企业的职责,并在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前的尽调核查、投资决策、投后跟踪管理、风险预警和控制;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管理费用: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在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金额中扣除。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每一名合伙人承担的管理费的金额为该合伙人所分摊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五(5%)。
4、收益分配机制:
(1)合伙企业因来源于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入应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划分,并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进一步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百(100%)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就本第(1)段累计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其届时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实缴出资额;
2)优先回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就其根据上述第(1)段所获分配获得按照单利6%/年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到账日起到其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80/20追补。如有余额,则(i)80%分配给全体有限合伙人;(ii)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收益分成”)。
(2)合伙企业因现金管理产生的可分配收入,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变现以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是,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5、投资运作方式:合伙企业将以直接的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形式投资。
6、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或进行以下投资活动:
(1)对外担保或从事担保业务;
(2)对外借款或从事借贷业务;
(3)投资于在境内外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票(但合伙企业在已投资项目上市退出时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除外);
(4)投资于期货、房地产、外汇、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投资于可能使本合伙企业承担任何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或项目;
(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7)将合伙企业转让其所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后所得的资金用于再投资;
(8)法律、法规、本协议以及监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业务。
7、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五、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拟投资新材料、硬科技等领域,有利于与公司现有互联网游戏、云数据、数字内容开发主业形成深度协同,为公司数字科技业务持续发展储备优质项目,促进新商业模式与现有业务的融合,进一步强化产业链协同效应。同时,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拓展投资渠道,以期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稳定增长的需求。
本次对外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风险
1、截至目前,合伙企业尚处于募集阶段,认缴出资额尚未完全缴纳,具体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具体投资项目不排除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情况,认真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拟投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嘉兴腾瑞通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6-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