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10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6-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超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沅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宇亮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超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沅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宇亮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超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沅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宇亮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超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沅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宇亮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超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沅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宇亮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超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沅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宇亮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6-058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拆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6年9月30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江股份”)对外资金拆借投资余额40,000.00万元,其中对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余额为33,500.00万元,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余额为6,500.00万元。

● 公司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33,500万元已于2021年6月25日到期未获清偿。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441.31万元、7,445.40万元、8,539.64万元、140.37万元、148.78万元,2025年及2026年1-9月未新增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715.50万元。

● 公司对盛唐公司6,500万元债权投资已于2021年6月11日到期未获清偿。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2022年、2023年对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80.25万元、5,639.22万元、70.42万元,2024年、2025年及2026年1-9月未新增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989.89万元。

一、资金拆借总体情况(截至2026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上表所列合计数与各部分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对外资金拆借投资余额40,000万元,其中: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余额为33,500.00万元;对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余额为6,500.00万元。公司已收资金占用费2,470.70万元,应收未收回资金占用费34,740.00万元,其中:对东湛公司应收未收资金占用费31,704.69万元,对盛唐公司应收未收资金占用费3,035.31万元。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本息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715.50万元,对盛唐公司债权投资本息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989.89万元。

二、债权清偿进展情况

(一)东湛公司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余额为33,500.00万元,累计应收资金占用费33,589.33万元,已收资金占用费1,884.64万元,应收未收回资金占用费31,704.69万元(其中账面应收未收资金占用费91.86万元)。

公司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33,500.00万元已于2021年6月到期未获清偿,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公告》(编号:2021-034)。

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441.31万元、7,445.40万元、8,539.64万元、140.37万元、148.78万元,2025年及2026年1-9月未新增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715.50万元。

2020年6月8日,公司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东湛公司等四被告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26)。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东湛公司向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其余三名被告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东湛公司上诉状,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1-077)。2023年9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案号为(2022)粤民终200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78)。2023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编号为(2023)粤01执7274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82)。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高院(2022)粤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07)。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879号,裁定如下:驳回颐和集团的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4-032)。目前,该案件在执行阶段,公司收到广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3)粤01执7274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9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编号:2025-052、2025-059)。

(二)盛唐公司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对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余额为6,500.00万元,累计应收资金占用费3,621.37万元,已收资金占用费586.06万元,应收未收回资金占用费3,035.31万元(其中账面应收未收资金占用费502.45万元)。

公司对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6,500.00万元已于2021年6月到期未获清偿。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2022年、2023年对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80.25万元、5,639.22万元、70.42万元,2024年、2025年及2026年1-9月未新增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989.89万元。

盛唐公司已被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编号:2022-027)。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为盛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22年6月正式接管盛唐公司的资料与印鉴,公司丧失对盛唐公司的控制权,盛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广州中院出具的(2022)粤01破94-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珠江股份债权金额95,753,064.93元,债权性质为担保债权;确认债权金额2,6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进展公告》(编号:2023-038)。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2022)粤01破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盛唐公司破产程序,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日披露的《关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的公告》(编号:2025-001)。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为客观反映资金拆借情况,公司根据实际推进情况、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以及减值测试结果,截至2025年末,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本息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715.50万元,对盛唐公司的债权投资本息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989.89万元;2026年1-9月未新增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案件、破产清算案件进展,并积极通过法律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也将根据规则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6-059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的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含广州珠江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体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在管住宅、公建及体育场馆项目数量共计443个,签约建筑面积共计约5,010.73万平方米。其中,公司在管住宅项目135个,建筑面积约2,075.37万平方米;公建项目274个,建筑面积约2,615.48万平方米;体育场馆项目34个,建筑面积约319.88万平方米(以上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以上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数据,未经过审计,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概况之用。因此上述经营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参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6-055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珠江股份”)拟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及其管理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以盛唐公司名下38套住宅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其对公司的部分担保债权,双方确认抵债资产作价总额为人民币38,217,680.00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6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盛唐公司及其管理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以盛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福泉街89号38项住宅的不动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公司部分担保债权,双方确认抵债资产作价总额为人民币38,217,680.00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以物抵债概述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破94-1号、(2022)粤01破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盛唐公司破产程序,盛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法院认可的《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工作,并确认珠江股份对盛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95,753,064.93元和普通债权2,600元,担保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为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38项住宅。

根据管理人制定并由盛唐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资产包二为珠江股份担保债权设置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38项住宅,管理人将资产包二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整体拍卖,截至2026年5月7日,资产包二已经两次整体拍卖且均流拍。根据《变价方案》,第二次拍卖流拍,管理人将通过整体变卖(包括以物抵债)的方式变价处置资产包二。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值总和的80%(人民币38,217,680元),如抵押权人选择以物抵债的,则以物抵债价格为评估价值总和的80%(人民币38,217,680元)。如后续资产包二未能通过公开变卖方式成交,抵押权人亦未能与管理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管理人将通过分项拍卖方式继续变价处置,如通过分项拍卖方式处置该38套住宅,实现变价后管理人会优先统筹支付土地出让金、税、费,如最终所有资产变价不足以覆盖上述税费金等费用,珠江股份享有的债权将无法受到清偿。

鉴于此,若公司放弃以物抵债,根据《变价方案》及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处置的统筹安排,公司享有的债权将可能无法受到清偿,为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经与管理人多轮沟通协调,公司拟与盛唐公司及管理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以盛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38项住宅抵销公司对盛唐公司享有的等额担保债权,抵债资产作价总额为人民币38,217,680.00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736402X6

成立时间:2007年1月9日

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村北路福泉街87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光

注册资本:3,061.2245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51%;广州盛唐滋补品贸易有限公司持股24.99%;唐志威持股24.01%

(二)交易对方与公司的关系说明

公司于2018年与广州盛唐滋补品贸易有限公司、唐志威(以下合称为“合作方”)以及盛唐公司签署《广州市从化盛唐·翰林国际公馆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公司通过对盛唐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增资的方式取得盛唐公司51%股权。公司依据《合作合同》约定的股权退出条件,于2023年1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作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越秀区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盛唐滋补品贸易有限公司、唐志威需向公司支付对应的股权回购款。2023年11月越秀区法院受理公司诉请前述案件的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合作方有可供执行财产,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越秀区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022年6月,盛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向管理人交付所持有盛唐公司的财产、账簿、印章印鉴等资料,丧失对盛唐公司的控制权,盛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股权投资账面净值为0元。目前盛唐公司处于破产分配执行阶段。

三、以物抵债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标的为盛唐公司破产财产一一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福泉街89号38项住宅,建筑面积约5841.87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抵付的住宅房产为准),房屋均为空置、毛坯状态。产权人盛唐公司对相关抵债房产拥有处置权,能够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

四、以物抵债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抵债资产作价总额为人民币38,217,680.00元,系依据盛唐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变价方案》确定,方案明确抵押权人珠江股份选择以物抵债时,抵债价格取《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包二38项住宅评估总价的80%。本抵债款项全额抵销珠江股份对盛唐公司享有的等额担保债权,债权抵销金额为人民币38,217,680.00元。

本次定价适用《变价方案》确立的统一定价规则,非由公司与盛唐公司或管理人个别协商确定,该《变价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据此,本次交易作价依据具备合理性,有利于公司担保债权及时受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以物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盛唐公司及管理人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甲方(抵押权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破产企业):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抵债标的及抵债金额

抵债标的为盛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福泉街89号38项住宅的不动产,双方确认抵债作价总额为人民币38,217,680.00元。前述抵债作价系标的物现状作价,且仅指冲抵甲方担保债权的金额;甲方为受让标的而另行承担的各项税费、规费及土地出让金等支出,不计入前述冲抵金额,亦不减损甲方就未受偿担保债权及剩余债权依法继续受偿、参与分配的权利。

剩余未偿还部分列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前述剩余未受偿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57,535,384.93元(即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担保债权95,753,064.93元与抵债冲抵金额38,217,680.00元之差,最终以法院、管理人确认为准)。抵债财产所在项目(项目名称:广州市从化盛唐·翰林国际公馆项目,坐落:广州市从化区福泉街89号)存在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事项。

(二)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仅承担依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本协议书明确的应由资产受让方承担的因抵债财产过户及权属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所涉的税、费、金,包括:

(1)交易和过户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要完成本次资产交易及房产过户办证所产生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等。

(2)破产案件受理费:案涉抵债资产对应的破产案件受理费暂计人民币103,2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贰佰元整),最终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费缴费通知为准,该款项由甲方承担,该费用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完毕。

(3)管理人报酬:案涉抵债资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655,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伍仟元整),该款项由甲方承担,该费用自事实占有交付抵债财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丙方支付完毕。

(4)本次资产交易及房产过户办证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需甲方代为垫付实际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金的,上述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甲方有权在代为垫付后向丙方申报债权,并依据垫付费用的性质确认债权性质。但甲方垫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不得优先于乙方破产项目中已被定性为共益债务的由政府部门依法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乙方和丙方权利和义务

(1)要完成本次资产交易及房产过户办证所产生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依法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第二(一)条约定的交易和过户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其他欠缴税费和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在协议生效且甲方按约提供其应提交材料并支付其应承担费用后,乙方及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抵债财产的解除查封、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税费申报、土地出让金处理说明、不动产转移登记递件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手续。丙方应协助甲方持续推进上述手续,但仅限于丙方已接管的材料,以及政府部门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交的所涉资产过户必备文件;丙方、乙方应勤勉、善意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因乙方或丙方可控制事项导致延误的,应及时书面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抵债交付与所有权转移

1.抵债财产的法律上的权属转移以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转移登记为准;事实占有交付(包括但不限于钥匙、门禁卡、设备设施、房屋现状、物业资料、车位控制权等材料)应在本协议生效且丙方实际接管可移交资料后15日内,由丙方在接管可行范围内协助移交,交付时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签署《抵债财产交付确认书》。

2.自《抵债财产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抵债财产交付后的占用、使用、保管及非因乙方/丙方原因新增的灭失、毁损风险由甲方承担;交付日前已经存在或因乙方、丙方未披露事项导致的权利瑕疵及第三方主张,不因事实交付转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支付应缴费用的,丙方可暂停推进过户递件,由此造成的办证延误后果由甲方自负。相应地,如因丙方或乙方未尽本协议项下协助、披露或勤勉义务导致甲方无法取得抵债财产、办理转移登记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费用,导致抵债财产无法过户至甲方名下的,乙方或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陈述保证致他方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丙方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范围内对其履职行为承担责任。

(五)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涉及抵债财产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以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对盛唐公司债权投资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989.89万元,账面净值为1,012.93万元。本次以物抵债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债权、优化资产结构,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但具体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将受抵债资产后续过户登记、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承担、资产实际变现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交易进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综合考虑抵债资产的权属、现状及变现前景等情况,审慎判断本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事项的财务影响最终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七、风险提示

本次以物抵债是为了确保公司应收债权的及时回收,尽快解决相关债务问题、维护公司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有效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但后续执行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费用垫付风险

由于盛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以物抵债过程中公司极有可能需垫付应由盛唐公司承担的土地出让金、房屋欠缴费用、税费以及其他费用,虽然公司有权在代为垫付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依据垫付费用的性质确认债权性质,但由于清偿顺位和盛唐公司资不抵债,如公司实际垫付相关费用,相关垫付款项存在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

(二)抵债标的过户及权属登记风险

抵债标的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尚需完成相关手续,并可能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若相关费用未能落实,或抵债资产存在权利瑕疵,可能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过户登记。

(三)权属争议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无利害关系人就抵债标的权属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但该情形不代表标的后续不存在潜在权属纠纷、共有关系、历史遗留确权问题等风险。

(四)协议生效及履行风险

本次《以物抵债协议书》尚需各方签署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手续,抵债资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协议后续条款、签署及履行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6-054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并于2026年10月28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中心20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李超佐董事长主持,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6年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外报出。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与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以物抵债协议书》。本次以物抵债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债权、优化资产结构,预计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期审计费用为¥7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2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超佐、伍松涛、李勇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调增2026年预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金额7,290.58万元,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1,729.56万元。调增后公司2026年预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金额为37,913.79万元,2026年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总额为26,654.18万元。

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6-056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下转2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