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无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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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
■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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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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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新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莹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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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马新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霞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莹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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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45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10月23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收到表决票9票。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6-46)。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30名调整为926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47)。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6名激励对象授予9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2.09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48)。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47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6年9月29日,公司在内部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并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7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39)。
3、2026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武汉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40),公司收到武汉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武国资改革〔2026〕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42)。
5、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30名调整为926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48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10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926人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80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2.09元/股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认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30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6名激励对象授予98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2.09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52.09元/股
(四)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9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的0.97%。
(五)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30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研发人员和其他业务骨干。
(六)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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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
①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
②上述“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③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④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异动的,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⑤同行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对应指标大于行业均值的2倍),则将由公司在计算行业均值时采用直接剔除极值样本公司后的行业数据。同行业指申万行业“机械设备”和万得行业“电子设备、仪器和元件”的A股上市公司(不含考核年度当年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4、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考核结果若为A/B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C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70%份额,若为D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下表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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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6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6年9月29日,公司在内部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6年9月29日至2026年10月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并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0月17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39)。
3、2026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武汉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40),公司收到武汉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推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武国资改革〔2026〕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6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42)。
5、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等原因,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30名调整为926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10月30日
(二)授予数量:980万股
(三)授予人数:926人
(四)授予价格:52.0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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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暂以目前收盘价对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股份支付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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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研发人员和其他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现任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6名激励对象授予9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2.09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