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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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7-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1,187.14亿元,环比增长约19.30%;实现净利润约889.83亿元,环比增长约19.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44.35亿元,环比增长约3.0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552.37亿元,环比增长约5.31%;公司第三季度毛利率约为89.53%,较上季度增长约1.94个百分点。
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2026年前三季度研发投入为110.7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73.03%。报告期内,公司在新产品推出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基于第六代技术平台开发的DRAM产品已完成工程样片的验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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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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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项目变动比例为“不适用”系因为上年同期数为负。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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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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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赵纶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丹阳 会计机构负责人:邢思定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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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赵纶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丹阳 会计机构负责人:邢思定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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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赵纶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丹阳 会计机构负责人:邢思定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鑫科技”)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6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各项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本期计提及确认的减值损失总额为920,820,520.75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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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经测试,公司2026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8,016,457.21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公司2026年前三季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70,392,194.57元。
公司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该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单项资产为基础,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则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为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上述方法,2026年前三季度公司分别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297,435,454.89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14,976,414.08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6年前三季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920,820,520.75元,相应将减少2026年前三季度利润总额920,820,520.75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金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6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及调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44号),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91,301,608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60,667.1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人民币29,627.8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31,039.3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6)第00292号、德师报(验)字(26)第00306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前瞻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存储”)、长鑫芯瑞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芯瑞”)作为共同实施主体,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开立相应募集资金专户等手续办理并开展后续的管理工作。
公司分别于2026年9月28日、2026年10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30.00亿元投资新建技术研发项目,同时公司将通过增资和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长鑫存储产品(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鑫产品合肥”)提供超募资金人民币50.00亿元,由长鑫产品合肥投资新建“长鑫存储产品(合肥)有限公司存储器晶圆后道测试基地二期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长鑫存储、长鑫芯瑞和长鑫产品合肥于近日分别与相应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此外,公司、长鑫存储、长鑫芯瑞共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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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对应子公司简称为“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丙方1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2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应上述银行账号“34050145490800005639”、“34050145490800005638”、“184195059332”、“0200316829100509467”的开立)。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采取现场调查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向甲方出具书面/邮件调查通知,明确调查事件、内容、人员及所需配合事项。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1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魏先勇、田桂宁以及丙方2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董军峰、廖小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该调查事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销户费用、更换专户银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一方均有权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3:长鑫芯瑞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开发区支行
丙方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1、乙方和丙方于2026年7月17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0196363108)用于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前瞻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经友好协商,各方就《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增加甲方2(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及甲方3(长鑫芯瑞存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即甲方1、甲方2、甲方3共同视为《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2、本补充协议如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壹拾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新增募投项目《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丙方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乙方和丙方于2026年7月17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1301000015003342986)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实际募集款项总额中超过计划募集款项总额部分(即超募资金部分)的存储和使用。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1、《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的账号为341301000015003342986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用途调整为仅用于甲方技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补充协议如与《三方监管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仍以《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6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各项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进行全面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三)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关于提议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公司经研究制定了回购股份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17日(星期二)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6年11月10日(星期二)至11月16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ir@cxmt.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10月31日发布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6年11月17日(星期二)15:00-16:00举行2026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6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1月17日(星期二)15:00-16: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总经理:赵纶先生
董事、总裁:曹堪宇先生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袁园女士
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黄丹阳女士
独立董事:李华女士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6年11月17日(星期二)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6年11月10日(星期二)至11月16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ir@cxmt.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51-67189988
邮箱:ir@cxmt.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825 证券简称:长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约为实际回购总量的50%,且不高于该比例;拟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69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且需在公司股票上市满6个月后方可实施。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未来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
2、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中部分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可能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关于提议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2026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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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稳健、高质量发展,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且需在公司股票上市满6个月后方可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其中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约为实际回购总量的50%,且不高于该比例;拟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实际回购总量的50%。
按照回购价格上限72.69元/股进行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约为1,375.71万股至2,751.4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至0.04%,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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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系基于拟回购资金总额上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72.69元/股所测算得出数据,合计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2.69元/股(含),且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上限人民币200,000.00万元(含),回购上限价格72.69元/股为基础,按本次回购股份中50%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形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假设进行测算,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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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约为人民币6,725.3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人民币2,568.76亿元,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1.65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按2026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上限20亿元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30%,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78%,约占货币资金总额的0.7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丹阳女士于2026年10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2,256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上述人员暂无于回购期间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前述主体和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关于提议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或注销。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发布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提高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工作效率,保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3、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
7、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预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如果股东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方案,将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
(二)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中部分将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可能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此公告。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