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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6-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1 证券简称:中国核建 公告编号:2026-082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邹禹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8569P,以下简称“中国核建”或“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4年1月至2026年6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127号、〔2024〕51号、〔2025〕59号、〔2026〕42号)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7.4.2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核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规范性,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邹禹萌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26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邹禹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报送整改方案。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