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9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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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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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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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年10月31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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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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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 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二)《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 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主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额度用途为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在2026年10月19日与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肆仟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期限:2026年10月19日至2027年10月19日。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贷款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
2.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六)《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透支业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透支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0月25日。
(八)《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6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10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94,835.0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2.1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94,835.05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2.14%,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