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股权暨完成工商登记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7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股权暨完成工商登记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碳治理”业务发展,与北京君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发科技)于2026年10月9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2,370.48万元收购宁夏君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君丰)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宁夏君丰的控股股东,宁夏君丰将成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9号)、《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73号)。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首笔款项,君发科技已经结清宁夏君丰瓦斯发电机组的货款,宁夏君丰供热项目以资产及收益为上述货款提供的担保已解除。
2026年10月30日,宁夏君丰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盐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君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BQ8LLT2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宝丰四股泉煤矿门前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周绍威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时间:2022年06月10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备查文件
宁夏君丰《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7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月2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披露《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经查,你公司将带修订痕迹文本对外披露,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严肃性,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安、董秘段静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信息披露内控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深刻吸取教训,扎实推进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细化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压实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全面、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合规意识与实践能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