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定位划定责任边界 资产管理信托迎新规
◎记者 韩宋辉 马嘉悦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坚持私募定位,并从加强风险管理、严格销售管理、加强投资管理等方面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进行规范。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天府立言金融研究院院长曾刚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作为资管新规在信托领域的关键配套制度,以及2023年信托业务“三分类”改革的重要延伸,办法为行业回归“受托管理”本源提供了统一、完整的规则框架。
过去10余年,信托业经历了规模扩张、强监管压降和业务转型三个阶段。据行业统计口径测算,截至2025年末,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约34.13万亿元,其中资产管理信托约26.03万亿元,占比约76.3%。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这符合资产管理本质。同时,信托产品要坚持私募定位,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数量不超过200个。
“这一表述既延续了资管新规的精神,也把信托公司的责任边界划得更清楚:履职尽责的,损失以信托财产为限;未尽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曾刚说。
在投资者标准上,办法在落实资管新规投资者标准基础上,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投资者资质和最低投资金额,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和份额转让等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程序。“这一系列安排旨在防止通过多层嵌套规避200人限制与合格投资者门槛。”曾刚表示。
同时,办法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以资金设立、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因此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应使用“财产权信托”“融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类似表述。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现阶段,只允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禁止其他机构和个人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
曾刚认为,在销售考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办法明显参照了银行理财的监管思路。长期以来,信托的客户基础集中于高净值人群,销售多依赖代销机构与关系型渠道。要做好适当性管理,信托公司须建设自身的财富端能力,包括客户分层、风险测评、售后服务体系等。
对于重点领域,办法提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严禁开展违规通道业务,限制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比例;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要对不同信托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禁止开放式信托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曾刚表示,近年来,信托业务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对非标融资和通道业务的依赖总体下降,以标准化资产配置、投研能力、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为核心,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类资管”模式正在成为主流。同时也要看到,不同机构的转型进度差异较大,部分公司仍存在消化存量非标和政信业务的压力。
办法以“新老划断”方式推进部分业务整改,明确投资者集中度、组合投资、非标资产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开放式信托产品开放周期要求等方面的整改方式。
曾刚表示,这种安排的内在思路是新老划断、自然消化,在压实整改责任的同时,避免造成过大冲击。同时,2029年底这个时间点划出了硬约束,不允许存量问题无限期拖延。过去3年,行业完成了业务结构大幅调整,并未出现系统性风险。办法的过渡期设计,延续了这一审慎渐进的方式。
谈及对信托行业的整体影响,曾刚分析称,依赖单一项目、单一融资主体的业务模式,将越来越难以为继。证券投资信托是目前增长最快的业务,但费率水平并不高。未来标品业务的竞争更加激烈,盈利压力上升。办法提高了合规、风控、托管、销售等方面的综合门槛,行业集中度将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将逐步弱化同质化的资管业务,强化其独特的资产服务属性,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错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