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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2-009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B67版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2-008),并于2012年5月18日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社联大楼6楼群言厅召开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股份630,630,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30,630,52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0,62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2%。

      二、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30,630,52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0,62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2%。

      三、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30,630,52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0,62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2%。

      四、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待2012年上半年子公司将2011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至母公司后,以现有总股本1,044,887,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1,795,51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30,630,52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0,62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985%;

      反对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4%;

      弃权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1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回避表决。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5,610,456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609,4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8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97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15%。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含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业务报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30,630,52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0,629,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2%。

      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宋正奇律师和章丹雯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备查文件: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