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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3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陆志宝先生作出了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自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及今后公司存续期间,我没有从事、今后也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亦促使我本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企业不从事构成与公司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期内及离任后十八个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期内及离任后十八个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1、承诺内容:2012年8月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在满足相关现金分红条件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承诺期限:2012年8月5日——2015年8月4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