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048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上午10:0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15:00至2014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范雪峰先生。(董事长王洪欣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范雪峰董事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0,924,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22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5人,代表5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8,313,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10,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张立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49,671,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1%;反对股份748,9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9 %;弃权股份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张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04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决策情况
2014年4月25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1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2014年整体生产经营情况,结合目前融资环境,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申请不超过10亿元财务资助,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期限不超过一年。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洪欣、陈道强、孙润兰、王龙远、范雪峰对该议案作了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全部同意。
201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联股东中泰集团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14年5月13日,本公司(乙方)与中泰集团(甲方)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约定中泰集团以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0亿元以财务资助形式提供给本公司,财务资助利率6.1%,期限1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资助金额和期限
1.1 为保证甲方子公司乙方日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其目前资金状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以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00,000万元人民币以财务资助形式提供给乙方,期限一年;
1.2 甲方将人民币100,000万元按乙方需要,将资金一次性提供给乙方;
放款日期 | 放款金额(元) | 到期日 | 备注 |
2014年5月13日 | 1,000,000,000.00 | 2015年5月5日 | 自2014年5月13日计息 |
1.3 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提前归还甲方的财务资助资金,利息按实际财务资助金额和期限计算。
2、利率和计息
2.1 财务资助利率按甲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即6.1%;
2.2 利息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即每月的利息在当月最后一天之前支付。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借给乙方;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 按本合同规定期限使用资金;
3.2.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财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3.2.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财务资助本息;
3.2.4 如发生对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或可能涉及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4、违约责任
4.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须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公司与中泰集团签署的《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助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