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4-018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09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0855元;扣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081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13年末总股本581,315,7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共派发股利5,231,841.96元。分配后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结余565,024.59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09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85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8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9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所列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电话:0898-68583985
传真:0898-68581486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6层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7012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