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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4-015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次会议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29层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有关提案。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公司的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本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剑江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10,256,575,03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13,084,751,004股的78.3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国际和国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6、《关于增加独立董事酬金的议案》

    7、《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7.1选举宋志勇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

    7.2选举史乐山(John Robert Slosar)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额外股份以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因发行额外股份而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9、《关于一般性授权公司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上述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表:

    议案序号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10,254,967,92499.98432,0000.00001,605,1080.0156
    210,254,967,92499.98432,0000.00001,605,1080.0156
    310,254,973,92499.9844--1,601,1080.0156
    410,255,227,22499.986914,3000.00011,333,5080.0130
    510,255,197,92499.9866--1,377,1080.0134
    610,255,008,02499.9847238,4000.00231,328,6080.0130
    7.110,121,148,30098.679641,990,5180.409493,436,2140.9110
    7.210,072,701,27398.207390,437,4450.881893,436,3140.9110
    89,764,112,03195.1986491,134,4934.78851,328,5080.0130
    99,738,661,69994.9504435,365,6574.244782,547,6760.8048

    其中,A股股东对议案4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同意股数该区段同意比例(%)反对股数该区段反对比例(%)弃权股数该区段弃权比例(%)
    持股1%以下93,845,31298.584114,3000.01501,333,5081.4008
    持股1%-5%(含1%)-- -
    持股5%以上(含5%)6,760,029,013100.0000----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305,90088.615314,3004.142525,0007.2422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93,539,41298.6204--1,308,5081.3796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