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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6日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4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其中陈良照先生、李晓擎先生、李晓龙先生以电话、传真的形式参会和表决。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董事长林仙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议案》

      经2013年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公司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续租了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租赁合同将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3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位于泽国镇横泾村用于搬迁的新厂房尚未投资建设,暂时无法搬迁。因此,为满足生产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租赁上述钢结构厂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费用仍为465万元/年及73万元/年。具体内容详见详见于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次租赁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林仙明先生、林信福先生、钟小头先生、林平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于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3年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投资”、“关联方”)续租了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丹山村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田洋里村厂房”),租赁合同将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3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位于泽国镇横泾村用于搬迁的新厂房尚未投资建设,暂时无法搬迁。因此,为满足生产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向亿隆投资租赁上述钢结构厂房,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费用仍为465万元/年及73万元/年。本次租赁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亿隆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钟小头先生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经2014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林仙明先生、钟小头先生、林信福先生、林平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李晓擎先生、陈良照先生、李晓龙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头104线南边

      法定代表人:林万青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电机、水泵制造、销售。

      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

      截止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720.66万元,负债158.67万元,净资产1561.99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38万元,净利润58.88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亿隆投资租赁的丹山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40.88亩,建筑面积15612.53平方米,租赁费每年465万元。

      公司向亿隆投资租赁的田洋里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12.5亩,建筑面积约2678平方米,租赁费73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两厂房的年租赁费与以前年度相同,价格约定以关联方支付丹山村及田洋里村的土地租赁费、厂房建设成本年摊销费用、资金占用成本及相关税费组成,关联方承诺不从中赚取利润。该租赁费用定价公允。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场地:丹山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40.88亩,建筑面积15612.53平方米;田洋里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12.5亩,建筑面积约2678平方米。

      2、租赁期限一年,丹山村厂房的租赁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田洋里村厂房的租赁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

      3、租金支付:丹山村厂房租赁费于2015年1月10前一次性支付465万元,田洋里村厂房于2015年4月30前一次性支付73万元。

      4、合同中特别约定:公司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协议,并且如因土地原因导致公司受到任何损失,亿隆投资均应向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原与亿隆投资签订的租赁合同将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3月31日到期,且用于搬迁的新厂房尚未投资建设,暂时无法搬迁,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拟与亿隆投资签订租赁合同,续租丹山村厂房和田洋里村厂房。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能够确保公司的产能规模不受影响,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亿隆投资共发生2笔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为53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及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系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稳定公司的产能规模,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较重要的作用。该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1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晓龙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李晓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李晓龙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李晓龙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李晓龙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李晓龙先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对李晓龙先生在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