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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5-025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9元;限售股股东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2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宁波精达”)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4月3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4号)刊登于2015年5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 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 以宁波精达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2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限售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郑良才、徐俭芬、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功、徐国荣、谢文杰、张小鸣、葛伟民、郑慧珍、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柏荣、郑良能、郑良知、郑希珍、郑良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C区长阳路191号

      2、咨询电话:0574-87562563

      3、传真电话:0574-87562563

      七、备查文件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5-026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和5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得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2、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问询得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