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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015-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5-07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4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刘泽军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6.07%股份的股东刘泽军,在2015年12月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临时提案:《关于调整高能环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8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高能环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决定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高能环境(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高能”)向江苏源洁高能综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原暂定名,现名称为“江苏源洁高能综合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洁高能”)投资1,000万美元。投资完成后,香港高能持有源洁高能股权比例为42.47%,公司与香港高能合计持有源洁高能49%的股权,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洁水务”)持有源洁高能51%的股权。

      源洁高能是公司为实施洪泽县内白马湖流域治理项目而拟与源洁水务共同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采用分期注资方式。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源洁高能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目前公司为梳理管理链条,简化对外投资层级,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香港高能对源洁水务全额现金投资,最终投资总额为14,700万元,持有源洁高能股权比例不变,仍为49%。原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高能环境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相应由香港高能承继。

      方案调整后,源洁高能股权结构如下:

      ■

      北京华夏源洁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香港高能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与公司及香港高能发生过交易。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调整该投资方案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次投资事项的期后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应尽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现提请将此议案增加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11月2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2月14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中关村环保科技园高能环境大厦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4日

      至2015年12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至四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五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可见公司于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及12月3日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公司还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另行刊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七、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参会登记时间:2015 年12月1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中关村环保科技园高能环境大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郝女士、肖女士

      电话:010-85782168

      传真:010-88233169

      邮箱:stocks@bgechina.cn

      3、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中关村环保科技园高能环境大厦证券部

      邮编:100095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