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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2015-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59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议案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5年12月25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对相关关联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胡承江先生、林平先生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胡承江先生、林平先生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与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国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见公司发布的2015-060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的公告》。

      2、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9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两个月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7票,实参加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胡承江先生、林平先生进行了回避,未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9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两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票数9票,实参加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16年1月15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1月15日下午2:00在公司1808会议室召开,具体情况见公司发布的2015-061号《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等相关情况

      1、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1)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2日起停牌,并于2015年10月19日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2)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背景、原因

      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本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重组框架方案介绍

      1)交易对方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主要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国贸。

      2)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

      3)标的资产情况

      标的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国贸下属的金融行业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期货有限公司及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以构建未来上市公司金控平台。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浙江国贸,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构成借壳上市。

      2、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1)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工作

      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资产重组工作。公司积极与交易对方就方案及细节展开讨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正在开展方案论证、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公司已与主要交易对方浙江国贸签署了购买资产意向协议。

      (2)本次公告前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2015年10月13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035号),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12日起停牌。

      2015年10月17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5-036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预计自2015年10月19日起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2015年10月24日、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7日、2015年11月14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37号、2015-043号、2015-044号、2015-045号)。

      2015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2015-047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19日起继续停牌暂不超过一个月。

      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48号、2015-049号、2015-052号、2015-055号)。

      2015年12月19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2015-056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12月19日起继续停牌暂不超过一个月。

      2015年12月24日,公司发布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5-057号)。

      上述信息披露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和理由

      截至目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正在稳步推进。但依照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满三个月时(即截至2016年1月19日),重大资产重组仍有诸多事项需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商,预计无法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该等批准是公司披露重组预案的必须条件,因此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无法在原定复牌日2016年1月19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为保证披露的重组方案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需申请继续停牌。

      4、需要在披露重组预案前取得的审批和核准情况

      在披露重组预案前,除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5、下一步推进重组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股票继续停牌时间

      公司后续将努力加快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复牌前的后续主要工作计划如下: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工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9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两个月的议案》,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19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将继续根据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公告。

      四、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停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5-060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为各方的初步意向, 并非最终的重组方案,截至目前重组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5 年 12月 30日,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向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贸成立于2008年2月14日,系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98,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杭州市庆春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为丁康生,经营范围是: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等。截至2015年9月30日,浙江国贸持有公司44.2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意向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浙江国贸持有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期货有限公司、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相关标的资产。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意向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资产定价及认购方式

      1、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浙江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公司以支付股份方式购买浙江国贸持有的标的资产,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以及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意向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应负责赔偿其它各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意向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意向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意向协议。

      (三)意向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或解除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需要取得下列所有部门、单位或机构的审批或核准: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须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须获得相关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2、本意向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3、本意向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意向协议无法履行,经意向协议签署各方书面确认后本意向协议终止;意向书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意向协议;意向协议涉及其他各方严重违反本意向协议,导致公司不能实现意向书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意向协议。

      三、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重组方案正处于商讨阶段,尚需论证和完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仍 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可能存在双方无法就购买资产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致使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法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15-06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月15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1808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15日

      至2016年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6年1月12日至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1806室,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A座(邮编:310009)

      联 系 人:姬峰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传 真:0571-87600324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