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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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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16-010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二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三、四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下午15:00-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39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度私募债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志刚、莫海洋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