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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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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6-019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五、十一及第十二至十四项议案共计5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2月18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996.3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4708%。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未来存在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出资款提供融资或融资担保的可能性,公司陈大魁先生及陈健先生为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在审议下列第十二、十三、十四共计3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陈大魁先生及陈健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7,466.94万股。

因公司股东吴军先生、黄旭生先生、赵忠策先生、马黎声先生、潘德祥先生属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下列第十一项议案时已回避表决。上述5名股东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528.26万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995.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469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48,996.13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883,282,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35,331,288.00元(含税),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増股本分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15年度)》;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度)》;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39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39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交易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同意公司201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业务的总规模为:美元币种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欧元币种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

表决结果:48,996.13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93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842%;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同意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47,467.7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1,528.26万股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9.04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47,466.94万股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9.04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47,466.94万股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15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0.24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9.04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39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47,466.94万股回避。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00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39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提交审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两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48,995.98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0.24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0.15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7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67%;0.24万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8%;0.15万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