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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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宁波热电

股票代码:6009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减持转让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因资产配置需要。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宁波热电2014年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获得宁波热电5,080万股股份,占宁波热电已发行A股股份的6.80%。该股份于2015年07月02日解除限售。

截止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合同仍持有宁波热31,650,600股,占宁波热电已发行A股股份的4.2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各个资产管理计划就所持有的宁波热电股份于2015年7月2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2月29日和2016年3月1日分别进行了以下操作:

1、2015年7月3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1,400,000股,均价7.10

2、2016年2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049,400股,均价6.11

3、2016年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1,700,000股,均价5.50

4、2016年3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000,000股,均价5.29

合计减持了19,149,400股。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宁波热电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未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宁波热电股份的行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卖出宁波热电股份的情况如下:

1、2015年7月3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1,400,000股,均价7.10

2、2016年2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049,400股,均价6.11

3、2016年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1,700,000股,均价5.50

4、2016年3月1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000,000股,均价5.2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华安基金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文本。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朱学华

日期: 2016年 3 月 2 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朱学华

日期: 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