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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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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2016-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1版)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公司业务经营、机构运作、财务核算独立并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管理机构均独立运作,确保公司重大决策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要求形成。公司将继续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得到增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公司的负债规模将有所下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会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的资产结构将得到优化,偿债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显著改善。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公司每股收益短期内有可能被摊薄;长期来看,公司主营业务得到加强,市场地位得以提高,从而确保公司扩大整体盈利规模、改善盈利结构、提升可持续盈利能力。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公司因投资项目建设等业务活动产生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现金流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及新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增强,负债规模将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率将相应降低,资产负债结构得以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公司后续债务融资空间。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技术风险

公司的制药产品具有科技含量新、人员素质要求高、产品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公司依靠自身的研发、创新,对产品生产设备技术进行不断改良,目前公司产品具有较明显的技术优势。随着医药制造研发技术研发的不断进步,技术更新的加快,如果未来公司的技术开发力量不足,不能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技术创新和及时调整产品方向,导致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进程滞后于行业发展及消费者需求,将对本公司产品竞争力和未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快速发展、产业链延伸、产品线扩张、公司规模的增加导致更大的管理跨度和难度,如果不能及时强化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将会给企业增加管理风险。

(三)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且项目完全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利润难以在短期内全部释放,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考虑、科学决策,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申请官方cGMP体系认证等环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如上述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负面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投资预期效果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五)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六)股市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及投资者心理因素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系统风险的影响,股价的变动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各种风险。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地披露重要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六节 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该议案已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满足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要求,继续贯彻执行现金分红的有关工作,实现公司与股东的共同发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等因素,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分红将优先于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实现盈利;

(2)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含30%);

(5)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6)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2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7)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65%,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考虑,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等需要,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能生效。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

山东汇德对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2013)汇所审字第5-0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2012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69,869.17元,2012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4,397,789.97元。鉴于母公司本年度仍亏损,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故本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13年3月11日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的总股本407,727,86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

山东和信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和信审字(2014)第021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201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7,358,826.37元,期末未分配利润575,096,710.35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5,662,490.88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10,138,230.82 元。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15,455,732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1元,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三)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山东和信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和信审字(2015)第0004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2014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23,410,396.32元,期末未分配利润113,053,030.19元。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5元(含税)。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