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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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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1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4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18611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56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4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70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二)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议案

2.1、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2、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3、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860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7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18日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18日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7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02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反对8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详细内容见2016年2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