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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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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04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以邮件、电话方式于2016年3月1日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数量为60.39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29.678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30.72万股。

2、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70.22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1.82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4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将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陆榴先生、李锦昆先生、张光剑先生、任春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议案已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临2016-006公告。

二、《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长城移动韩国有限公司增资6亿韩元的议案》。

长城移动韩国有限公司(Great Wall Mobile Korea Inc.)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亿韩元,主要针对在韩华裔和中韩双向的游客市场提供旅游相关增值服务及通信服务等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业务。现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同意向其增资6亿韩元(折合人民币约319万元)用于业务拓展及日常经营,增资后,长城移动韩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6亿韩元。

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05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于2016年3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60.39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29.678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30.72万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70.22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1.82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和周世勇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

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6-006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4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情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4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2013年4月19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各500万股。

7、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6.49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0元/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1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89元/股。

8、2014年7月1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4,380,26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4年7月23日。

9、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康、徐云伙、杨文明、杨兴勇、黎岗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47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4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14年10月21日,公司对七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64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4年10月28日予以注销。

11、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1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8.3万份,行权价格为16.6元/股。

12、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的35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0.5340万股。

13、2015年6月5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983,00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6月11日。

14、2015年5月28日,公司对四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1.87万股依法办理了回购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6月9日予以注销。

15、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变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7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6.4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5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63.6620万份,确定行权日为2015年8月12日。

16、2015年8月26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本次行权股票数量:8,636,620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5年9月2日。

17、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398万份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0.2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注销数量为60.39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29.678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30.72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和周世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70.22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1.82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4万股。

(二)回购价格

首次授予的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和周世勇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对以上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原激励对象周世勇已去世,以上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60.398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29.678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30.72万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70.22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1.824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8.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董林、董喆、赵方、吴超、姚虹和周世勇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0元/股,预留授予的金文吉、高清波、韦秋敏、张洪华、黄晓艺、李大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7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鹏博士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博士《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后,鹏博士尚需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八、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因此,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