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6—013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6年3月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职工代表共43人,会议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拟进行换届选举。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隋树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将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监事会。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隋树安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历任本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科长、审计负责人。现任公司运营分析中心部长。
隋树安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16—01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15:00至2016年3月1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阳市龙门东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宫明杰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赵方胜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7,44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7,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8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41%。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宫明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1.2《选举宫崎研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557%。
1.3《选举张德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1.4《选举刘宝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1.5《选举赵方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1.6《选举纪鹏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于希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2.2《选举于建青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2.3《选举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董瑞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27,448,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9%。
3.2《选举堺谦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327,45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711%。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4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陈益民律师、陈光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信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