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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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2016-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9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发行的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6年3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昊华01”,代码“122365”。

3、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5亿元,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69号文”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6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5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25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2016年3月28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昊华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

联系人:赵兵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邮政编码:102300

网址:www.bjhhny.com

2、 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王梓濛、张馨予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邮政编码:100032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 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无。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