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16-014号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2015年9月16日,公司公告了《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事项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时间:2016年 03月24日
诉讼机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基本情况: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是被告股东,持有被告22.52%的股份。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通知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董事会书面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但是,被告董事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原告提案,即未依法将原告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公告,也未在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原告提交的临时提案。
二、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
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持有股份比例达到被告已发行股份的5%的时间节点时,未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公告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由于原告及相关责任人在收购公司股份时存在违法行为,受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警告处罚和罚款处理。鉴于原告的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案被告在拟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收到原告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临时提案”后,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原告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的“临时议案”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法院就本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所有决议诉讼请求。
2.、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豫商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本次公告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对本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