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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6-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宸”)分别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硕”)因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九节财务报告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下2、或有事项之2.公司与广东科硕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决诉讼,内容于2015年0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由于不服原审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15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冠宸与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庭实业”)因火灾引致的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参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九节财务报告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下2、或有事项之1.深圳冠宸与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因火灾引致的未决诉讼,内容于2015年0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深圳冠宸转交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结果

(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7.5元,由王子公司负担。

(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及2012年7月9日签订的《深圳市福庭工业区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2、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79400元;

3、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观澜竹村福庭工业区第12栋厂房1至3层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472880元;

4、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修复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失人民币2430000元;

5、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观澜竹村福庭工业区第13栋厂房自2012年7月2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损失人民币1865782.26元;

6、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火灾损失人民币1709326.05元;

7、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福庭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8、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止,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上述公司与广东科硕之诉讼事项,除公司需承担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所涉及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外,公司与广东科硕因设备买卖合同所涉及的83万元尚未支付的设备款,尚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恢复开庭审理判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对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冠宸与福庭实业之诉讼事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本次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积极应对并提起上诉,以争取最终有利的诉讼结果,并对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目前已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影响为-3005066.51元。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是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定稿,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二、业绩快报修正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披露《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02),预计201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41,664,099.13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7.9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584,784.23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93%。公司总资产563,748,707.34元,较上年末下降0.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61,457,135.03元,较上年末增长5.25%;公司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30.1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了 4.95个百分点。

经初步审定,公司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41,027,403.19 元,同比下降8.10%,营业利润同比下降6.06%,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5.1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365,994.05元,同比下降18.83%;公司总资产为563,270,576.11元,比期初下降1.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58,238,141.11元,比期初增加4.52%。

2、本次修正后的指标与修正前的差异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

公司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冠宸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转交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公司目前已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计提预计负债,导致对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影响为-3005066.51元。

三、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数据是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结果,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