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188 公司简称:龙江交通

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1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未出席董事情况

1.4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简介

1.6 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公司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174,486,842.34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17,448,684.23元,可供分配利润157,038,158.11元。拟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315,878,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0.63元(含税),共计82,900,349.97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4,137,808.14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 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本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日,是由原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黑龙江省唯一一家高速公路板块上市公司。2010年3月19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601188。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15,878,571股。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是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管理或国家限制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公路养护服务,园林绿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核心资产为哈尔滨到大庆段高速公路,全程133公里,公司主营业务是哈大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公司在立足主业的同时,积极推进“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先后成立出租车运营子公司;参股龙江银行并围绕高速公路运营产业链成立黑龙江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服务区加气站,弥补主业收入单一的不足。

交通运输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络,适度建设地方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在今年“破题”,并且将在确立长期并行的公路体系发展模式、调整收费公路内涵、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调整收费年限以及规范收费公路转让和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等八个方面进行修订。政府将在收费公路加速成网的关键时期,充分考虑合理回报继续吸引社会投资,推动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网络发挥最大效应。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为高速公路长期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和保障,为高速公路行业发展不断积蓄动能,并且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国家路网建设的完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以及汽车保有量的逐年攀升,为高速公路车流量的增长提供了条件,高速公路收费仍具备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

本公司哈大高速公路位于黑龙江省境内,在路况、服务等各方面均在黑龙江境内高速公路中位居前列。车流量和通行费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受宏观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来说,公司通行费收入相对较低。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四 2015年分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 股本及股东情况

5.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5.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六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723,115,941.05元,同比增长14.03 %,净资产3,594,994,269.05元,同比增长5.97 %,营业收入504,030,630.81元,同比增长2.20 %;净利润276,057,325.80元,同比下降长8.75%。

七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7.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7.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7.3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与上年度相比未发生变化。

7.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