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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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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6-033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6年4月25日下午14:00在宁波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宋济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5,242,895股,占公司总股本445,625,000股的41.5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5,223,695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0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92,59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85,242,8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2,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刘舟宏先生代表独立董事在会上进行述职,对2015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重点工作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霞律师、张天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