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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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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16-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9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0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8为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

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15日,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宣城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8,241,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20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8,068,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3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做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3、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068,8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票17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050,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8%;反对票17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118,160,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2,142,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9%;反对票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56%;弃权票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厚明、吴光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