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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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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2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5年年报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12月31日末的财务状况和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会计处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5年度,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司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有效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行,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监事会认为:201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充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460,855,886.68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60,855,886.68元,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七、审议并通过《公司2015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时,程序合法。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合理规避财务风险,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该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临2016-25)。

八、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3月31日末的财务状况和2016年1-3月的经营成果,会计处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6-2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6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宁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事前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珠宝中心”)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或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本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由于北京珠宝中心前期整体装修影响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金钰”)店面经营,双方商定2014年至2015年8月北京东方金钰免交场地租赁费。后经双方协商,北京珠宝中心对北京东方金钰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继续给予免租优惠。

北京东方金钰与北京珠宝中心原《联营协议》于2015年到期。在后续合作协议的商谈过程中,公司将部分黄金批发业务调整至其他子公司,导致联营销售导形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减少。

(三)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于1998年6月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为杜和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231XP。经营范围为:购销包装食品、饮料、酒;购销珠宝玉石、金银饰品、工艺美术品、家具、土产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金属材料、木材、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珠宝首饰、金银饰品加工、修理、测试鉴定(未经专项许可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销活动;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培训;汽车寄存;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租)。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北京珠宝中心总资产为21,226万元,净资产为7,511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9,657万元,净利润为344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兴龙实业持有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42.20%的股权。该关联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北京珠宝交易中心的关联交易,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翡翠类上市公司,在2010年前主要经营翡翠类产品,与其他珠宝类上市公司相比,存在经营品种单一、营销网点较少的劣势。北京珠宝中心是北京知名的珠宝首饰卖场,通过与北京珠宝中心的合作,公司可以借助其成熟的营销网络,增加翡翠、黄金等产品的销售、扩大销售规模、提升品牌竞争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6-2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新增贷款额度和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新增贷款额度及为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1亿元为基础,预计净新增贷款总额10亿元。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实现高效筹措资金,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1、公司及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可在净新增贷款总额10亿元额度内分次申请;2、公司为子公司在净新增10亿元额度内贷款作连带责任担保;3、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房产、固定资产、存货为净新增10亿元额度内贷款作抵押。

上述贷款额度和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在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贷款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不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8,000万元

注册地点: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赵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珠宝首饰、工艺品,玉石及制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境外黄金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公司持有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金钰”)100%股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深圳东方金钰总资产79.31亿元,净资产27.99亿元。

2、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500万元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三市街益珑大厦B幢10层B2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经营范围:珠宝玉石的销售;黄铂金制品的批发、零售;黄铂金镶嵌;百货、工艺美术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农副产品、农资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汽车配件、通讯设备及器材、灯饰、灯具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计算机配件及技术服务;农林花卉种植及销售。

公司持有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珠宝”)100%股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兴龙珠宝总资产22.06亿元,净资产4.97亿元。

3、北京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百货、金属制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无。

公司持有北京东方金钰100%股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北京东方金钰总资产4,761.62万元,净资产-909.6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前,公司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项授权,公司将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能力、资金需求情况并结合市场情况和融资业务安排,择优确定融资方式,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相关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在此后每一次关于该授权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做出具体公告。

四、董事会意见

净新增10亿元贷款额度是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子公司全年贷款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五、独立董事意见

净新增10亿元贷款额度是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及新建项目的需要。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子公司全年贷款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0元,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1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22%,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6-2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2016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15年年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04,780,261.05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1、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为准确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15年底对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情况进行了清查。本期对于有合同锁定交易价格的,按照黄金材料账面成本加委外加工的加工费与合同交易价格比较计提减值损失;对于无合同锁定交易价格的,按照账面成本与上海黄金交易所2015年12月31日的黄金收盘价比较计提减值损失。

2、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为:83,971,559.34元。

3、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 单位:元

(二)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本次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方法

报告期内,公司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未发现减值迹象,对关联方组合以外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2、本期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为:20, 808,701.71元。

3、坏账准备明细表 单位: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共计影响当期利润总额104,780,261.05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当期净利润约79,053,002.19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公司2015年末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判断后,对本年度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104,780,261.05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2015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通过与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和公司财务部沟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稳健的会计原则,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时,程序合法。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合理规避财务风险,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2016-26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5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5月25日 09 点30 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25日

至2016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7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条件并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15年5月20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 东为法人的,还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公司办 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采取传真登记的方式。

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2栋东方金钰大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联系人:周凡鹭

联系电话:0755—25266298

传 真:0755—25266279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 2 栋东方金钰珠宝大楼 3 楼

邮政编码:518020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