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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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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9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担保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绪言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担保人,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担保人

22、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6、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8、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9、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40、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1、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42、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3、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4、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5、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6、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7、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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