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4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江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晓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晓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构成情况: 单位:元

1. 货币资金及资本公积同比增加,主要系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股份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所致。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比增加,主要系集团子公司武商量贩理财未到期所致。

3. 应收票据同比增加,主要系收到未到期票据增加所致。

4. 应收账款同比增加,主要系集团子公司武商量贩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5. 应交税费同比减少,主要系3月份销售少于去年12月份销售,相应税金减少所致。

(二)利润情况: 单位:元

1. 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主要系应收款项收回所致。

2. 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主要系收到拆迁款所致。

3. 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主要系量贩门店资产报废所致。

4. 少数股东损益同比减少,主要系武汉广场清算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及收购百盛实业外方股权所致。

5. 其他综合收益同比减少,主要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万鸿集团股票已出售所致。

(三)现金流量变动: 单位:元

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资产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主要系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武广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田羽霞、俞明、向献红、朱秀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担任组长。

2、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国际管理公司在起诉后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现根据案情发展和一些客观事实的改变,国际管理公司就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整理、调整并确认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因其侵占租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计675,325,431.61元(该损失为国际管理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合资公司财务数据估算而得,计算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8日);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所侵占的、属于合资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等),损失金额暂估为15,000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擅用合资公司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具有价值之商业秘密、资料,而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暂估为15,000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非公开发行事宜暨员工持股计划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1月16日公告。

2、2015年3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

3、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告。

4、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召开第七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5、2015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

6、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核准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83号)。

7、截至2016年3月22日,发行对象开源基金、周志聪以及鄂武商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已将认购资金827,191,632.60元全额汇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3月23日出具的《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32号),截至2016年3月22日止,中信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募股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827,191,632.60元。

8、截至2016年3月23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2016年3月23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3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3月23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808,78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3.17元,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827,191,632.6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407,874.49元,发行人实收金额人民币814,783,758.11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12,707,353.5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62,808,780.00元,余额人民币749,898,573.51元转入资本公积。

9、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62,808,780股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上市日为2016年4月8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董事长:刘江超

201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16-010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