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5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6-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接到公司股东GIANT HARVEST LIMITED(以下简称“G.H.L”)通知,G.H.L于2016年5月16日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方正证券善方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受让方一”) 、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受让方二”)签订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拟以4.70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维维股份18.95%的股份,合计316,800,000股股份,转让金额为1,488,960,000元;其中受让方一受让维维股份9.05%的股份,合计151,300,000股股份,受让金额为711,110,000元;受让方二受让维维股份 9.9%的股份,合计165,500,000股股份, 受让金额为777,850,000元。

上述权益变动后,G.H.L的一致行动人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维维股份6.26%的股份,合计104,731,478股股份。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报备文件

1、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2、通知函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方正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7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 5 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善赢1号集合计划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善赢1号集合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善赢1号集合计划本次通过协议转让获得上市公司的流动无限售股份尚须经政府有权机关的批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正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号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邮政编码:410015

注册资本:82.3亿元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26日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主体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429279950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之外);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8月25日)

营业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号方正证券大厦7楼

电话: 010-68585633

传真: 010-68585927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本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03-30公司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其它详细信息见上市股份公司对外公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信息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善赢1号集合计划预计持有维维股份9.05%的已发行股份外,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无持有或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方正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16年5月16日与GIANT HARVEST LIMITED签订《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GIANT HARVEST LIMITED持有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共计151,300,000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9.05%。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善赢1号集合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维维股份151,300,000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9.05%,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于2016年5月16日与GIANT HARVEST LIMITED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151,300,000股维维股份。

1.当事人

转让方:GIANT HARVEST LIMITED;

受让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证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GIANT HARVEST LIMITED持有的维维股份151,300,000股无质押、无限售的流通股份,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9.05%。

3.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的价格按人民币4.7元/股计算,总价格为71111万元(即柒亿壹仟壹佰壹拾壹万圆整)。转让股份的价格依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5月13日维维股份股票收盘价格5.22元/股的90%确定。

4.付款安排

受让方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受让方在监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的240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人民币汇入监管账户;受让方在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转让批准文件后立即(至迟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47111万元以人民币汇入监管账户,同时保证金转换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股份交割

1)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促使维维股份至审批机关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2)转让方与受让应在取得上述批准之后5个工作日内,至上交所申请为取得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上交所的合规性批准文件而进行的合规性确认;

3)转让方与受让方在:(1)已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批准文件,(2)转让价款全额支付等《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进行股份过户登记;

4)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促使维维股份至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需) 。

6.协议签订日期及生效条件

协议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自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受让方签署后成立,在审批机关批准该转让之日生效。

7.本次转让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GIANT HARVEST LIMITED转让的上市公司151,3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维维股份目前总股本的9.05%,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8.股份限售及其他约定

自本次转让相关股份登记过户之日起,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方正证券善赢1号基本情况

1.方正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2、劣后级委托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国鑫丰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区海天二路14号软产基地5栋D座9楼 901房

实缴出资: 3875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群

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652942

出资结构: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协议转让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任何买卖维维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代表“方正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何其聪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方正证券善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何其聪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8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02日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34181C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2013年12月02日至永续经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8层

邮政编码:5180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信息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国鑫创沅1号除预计持有维维股份9.9%的已发行股份外,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无持有或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16年5月16日与GIANT HARVEST LIMITED签订《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GIANT HARVEST LIMITED持有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共计165,500,000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9.9%。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国鑫创沅1号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意向,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2016年5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16年5月16日与GIANT HARVEST LIMITED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维维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5,50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国鑫创沅1号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国鑫创沅1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5,5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

二、股份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于2016年5月16日与GIANT HARVEST LIMITED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维维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5,500,000股。

1.当事人

转让方:GIANT HARVEST LIMITED;

受让方: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

2.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GIANT HARVEST LIMITED持有的维维股份165,500,000股无质押、无限售的流通股份,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9.9%。

3.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的价格按人民币4.7元/股计算,转让总金额为77,785万元(即柒亿柒仟柒佰捌拾伍万元整)。转让股份的价格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5月13日维维股份股票收盘价格5.22元/股的90%确定。

4.付款安排

受让方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受让方在监管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240,000,000元作为保证金汇入监管账户;受让方在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转让批准文件后立即(至迟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中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即人民币537,850,000元)汇入监管账户,同时保证金转换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股份交割

1)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促使维维股份至审批机关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2)转让方与受让应在取得上述批准之后5个工作日内,至上交所申请为取得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上交所的合规性批准文件而进行的合规性确认;

3)转让方与受让方在:(1)已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批准文件,(2)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监管账户等《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进行股份过户登记;

4)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促使维维股份至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需) 。

6.协议签订日期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经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于维维股份至审批机关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的审批机关的批准之日生效。

7.本次转让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GIANT HARVEST LIMITED转让的上市公司165,50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维维股份目前总股本的9.9%,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8.股份限售及其他约定

本次股份转让须经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自本次转让相关股份登记过户之日起,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国鑫创沅1号基本情况

1.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2.劣后级委托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博泓合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宁波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729室

出资额:30001万元

成立时间:2016年3月21日

经营期限:20年

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知

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MGR60

出资结构:

3.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国鑫创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7日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法人代表:张礼庆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030111185357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的国鑫创沅1号在本次协议转让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任何买卖维维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5.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入领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入领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GIANT HARVEST LIMITED

经营场所:Ernst @ Yo&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P.O. Box

3340,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联系方式:串田高歩

传真: +81-6-6941-192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维维股份6.26%的股份,合计104,731,478股股份。

四、2016年5月16日,GIANT HARVEST LIMITED(以下简称“G.H.L”)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方正证券善方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受让方一”) 、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安信乾盛国鑫创沅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受让方二”)签订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拟转让其持有的维维股份18.95%的股份,合计316,800,000股股份。

五、上述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一持有维维股份9.05%的股份,合计151,300,000股股份;受让方二将持有维维股份 9.9%的股份、合计165,500,000股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GIANT HARVEST LIMITED

地址:Ernst &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P.O. Box 3340,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营业执照号:297374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串田高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大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维维股份6.26%的股份,合计104,731,478股股份。

第三节 减持的目的

GIANT HARVEST LIMITED基于共同在中国、亚洲乃至世界推广新形态大豆食品理念,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在一起。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了实现更高的事业发展。

GIANT HARVEST LIMITED和维维食品饮料之间的业务协作今后会一如既往地持续,并为提高二家公司的企业价值继续保持合作。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维维股份18.95%的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之后,受让方一持有维维股份9.05%的股份,合计151,300,000股股份;受让方二将持有维维股份 9.9%的股份、合计165,500,000股股份。

二、定价基准、发行定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基准日为2016年5月16日,转让价格确定为4,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4.698元/股)。

受让方拟以现金受让本次拟转让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有权商务部门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交易的核准。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转让股份为非限售流通股股份。

五、目标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本次认购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重大交易。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维维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 个月内尚无继续减持维维股份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拟减持维维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协议各方签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GIANT HARVEST LIMITED

(盖章)

代表(签字):串田高步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GIANT HARVEST LIMITED

代表(签字):串田高步

签署日期: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