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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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047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约3,500万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6年5月18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鄂宜昌中民—初字第0029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夷陵支行”)

被告:宜昌三峡金山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船务”)

宜昌市惠昌土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土特产品公司”)

国旅联合

圆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资本”)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农行夷陵支行诉被告金山船务、惠昌土特产品公司、国旅联合、圆融资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和请求

原告农行夷陵支行诉称:

2003年12月31日,农行夷陵支行与金山船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行夷陵支行向金山船务发放2,645万元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5.58%。双方签订抵押合同,金山船务提供船舶设置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物登记。上述合同到期后,截止2014年6月21日,金山船务偿还本金1,050万元,欠本金1,595万元及利息20,082,017.83元没有偿还。

原告农行夷陵支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金山船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95万元,利息20,082,017.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止);2014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59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和相应复利至债务清偿之日;2、拍卖或变卖被告金山船务提供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1项债务;3、判令被告惠昌土特产品公司在出资不实的1,045.09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金山船务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国旅联合和圆融资本对被告惠昌土特产品公司在上述第3项请求中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国旅联合、圆融资本对金山船务抽逃出资1,469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金山船务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金山船务、惠昌土特产品公司、国旅联合、圆融资本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金山船务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农行夷陵支行借款本金1,595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5,828,986.06元;并以1,59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利息。

(二)农行夷陵支行对金山船务提供抵押的船舶金山趸1号、金山坞80-1号、绿囤108、金山1号、金山2号、金山4号、金山6号、金山9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惠昌土特产品公司在出资不实的1,039.09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39.09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199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范围内对被告金山船务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国旅联合、圆融资本对惠昌土特产品公司的该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国旅联合在处置金山船务资产1,469万元及利息(以1,469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范围内对金山船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农行夷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21,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960元,由金山船务、惠昌土特产品公司、国旅联合、圆融资本负担。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备查文件:《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93号》([2014]鄂宜昌中民—初字第00293号)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6-临04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委托理财受托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委托理财金额:3,000 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委托理财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使用3,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购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发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1、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2、投资币种:人民币。

3、公司认购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4、理财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预计收益率:

6、收益计算方式:已确认赎回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投资期限)/365。

7、资金来源:自有闲置资金。

8、产品费用:

托管费率: 0.05%/年,按月收取;

投资管理费:以产品投资运作所得为限,按照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的约定,在扣除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后,向公司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在支付后仍有盈余的,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归银行所有。

9、赎回的确认和到账:赎回申请即时获得确认,理财本金于赎回理财产品时即时到账,理财收益于赎回确认日划转。

10、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无关联关系。

11、公司本次出资 3,000 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1%。

二、审批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2016年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授权经营班子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级别以上的银行、在单笔理财规模在5,000万元以内(含本数)、 年度总规模控制5亿元以内,单笔理财期限在3个月以内自主决定理财事宜,以便灵活把握时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详情请见公司2016-临033号公告)。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 委托理财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在上述委托理财期间,公司将与委托 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和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委托理财情况

截至披露日,除本公告披露的银行理财产品以外,公司无其他累计委托理财情况。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