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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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16-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6-02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我公司如下事件提出了关注:

2016年5月6日,你公司收到股东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出具的声明函,鉴于高创投已不再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声明将解除其于2015年11月10日做出的不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2016年5月14日,你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股东解除承诺的议案》,拟同意解除高创投上述相关承诺并豁免高创投因上述承诺而对公司所负有的义务。

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向股东高创投核实情况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高创投不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中是否明确承诺的履行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前提条件。

回复:

经核实:2015年9月17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8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433]号的要求对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反馈问题进行回复且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在公司披露并报送反馈意见回复之后,公司及保荐机构在与中国证监会审核人员持续沟通的基础上,收到了审核人员后续提出的口头反馈意见,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补充和修订,其中就包括“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这一明确要求。

基于上述要求,为了确保非公开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顺利完成发行和确保自身作为发行对象的顺利认购,同时基于作为发行对象如果在发行完成内六个月有减持行为将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实际情况,高创投方才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六个月内,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会主动减持博云新材的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减持股份的所得全归博云新材所有”的书面承诺。同时承诺的还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中心及另一个参与认购者湖南大博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博云投资”)的合伙人刘文胜先生。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披露的高创投出具的《承诺函》事实上完全是基于高创投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参与者的身份所做。该承诺函中虽然没有包含“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前提条件”这句话,但实质上,是为了确保非公开发行符合审核要求,顺利完成发行和确保自身作为发行对象的顺利认购,同时基于作为发行对象如果在发行完成内六个月有减持行为将违反《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实际情况,方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该承诺。

2、高创投拟解除相关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因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情形,请律师就承诺解除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回复:

律师认为:经核查上述承诺作出和解除的过程和原因,高创投作出上述承诺,属于其自愿配合非公开发行活动的商务行为,该承诺之内容并非上市公司再融资领域法定承诺事项,因此,当其不再为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时,其有权利基于对所持股份的物权处分权利,自由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承诺。当其不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时,其选择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是其基于商务情况和创投企业基本属性的自主选择,与客观情形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情形无关,故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第五条规定的因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情形。

律师就高创投解除承诺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意见,详见2016年5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减持股份承诺解除的合规性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