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6-042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和镜水路交叉口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9人,代表股份291,030,08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11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273,797,7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8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17,232,3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63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股份17,753,9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6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0,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61%;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22%;弃权票为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4,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53%;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666%;弃权票为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2%。

2、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2,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68%;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22%;弃权票为3,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65%;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666%;弃权票为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9%。

3、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3,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71%;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22%;弃权票为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7,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222%;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666%;弃权票为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

4、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0,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61%;反对票为389,6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39%;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4,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53%;反对票为38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94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3,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71%;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322%;弃权票为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7,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222%;反对票为384,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666%;弃权票为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

6、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2,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68%;反对票为3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3%;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65%;反对票为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11%;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824%。

7、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8165%;反对票为3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11%;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65%;反对票为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11%;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824%。

8、关于拟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8165%;反对票为38,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180%;弃权票为348,9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65%;反对票为3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80%;弃权票为34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655%。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2,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68%;反对票为3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3%;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6,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165%;反对票为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11%;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824%。

10、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0,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61%;反对票为37,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0%;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4,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053%;反对票为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23%;弃权票为35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824%。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290,643,4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71%;反对票为37,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0%;弃权票为348,95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7,367,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8222%;反对票为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123%;弃权票为348,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6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