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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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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 太极实业 证券代码:600667 公告编号:临2016-040

公司债简称:13太极01、13太极02 公司债代码:122306、122347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3太极01”,债券代码为122306

3、发行主体: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2.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67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6.25%,本期公司债券的固定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6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根据《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25%/年。

2、每1手“13太极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太极01”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太极01”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太极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下甸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张晓耕

联系人:杨少波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传真:0510-85430760

邮编:214024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汤楠

电话:010-59026650

传真:010-5902 6604

邮编:100025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 月 2 日

附件

“13太极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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