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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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5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陈德荣、戴志浩、赵周礼、诸骏生、王力董事的提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公司于2016年5月2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公司副总经理李永祥先生向董事会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朱可炳先生向董事会辞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

董事会聘任盛更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吴琨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6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永祥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永祥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李永祥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7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朱可炳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可炳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朱可炳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财务管理、公司治理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4月28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6,466,927,224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988,015,633.44元(含税)。2015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钢指挥中心

邮编:201900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七、备查文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