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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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16—015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307,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30,740,00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8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联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3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6601817、021-66601819

联系传真:021-66601820

联系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35号楼 长江投资公司董秘办

七、备查文件目录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