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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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6-031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4元

●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396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 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根据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091.4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24,240,246.80元。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9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4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人民币0.0396元进行派发。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9日

2、除息日:2016年7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前述股东外的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和法律部

咨询电话:024-23285500

传 真:024-23284232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9号

邮政编码:110003

六、备查文件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