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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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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机制
推动违法责任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

201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近年来积极探索投资者保护新途径,创新调解机制,推动违法责任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通过万福生科与海联讯两个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具体实践,在司法诉讼之外,探索出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新途径。

2013年,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为承担保荐机构的责任,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偿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中受到投资损失的投资者。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个保荐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例。

2014年,海联讯4名控股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了“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赔偿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与万福生科案由保荐机构出资不同,海联讯专项补偿基金的出资人为发行人主要控股股东,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

2013年5月和2014年7月,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资人委托,先后担任了上述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分别在2个月的时间内高效完成了对众多适格投资者(接受补偿的适格投资者人数均达到95%以上)的补偿工作,补偿效果显著,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一致好评。

此种由虚假陈述违法责任主体一方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与适格投资者先行达成和解,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的模式,在司法途径之外利用证券市场各方力量构建了资本市场民事主体之间主动和解的新路径,使得投资者可以在和解获得补偿和诉讼追索损失之间进行选择,避免了与诸多连带责任方通过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获得赔偿的繁琐程序,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其意义不仅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模式在传统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之外的有益探索,更是对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的一种创新,是一种全新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

投保基金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接受出资人委托担任补偿基金管理人,是职责所在。作为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我们本着全面充分补偿投资者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出资人与投保基金公司之间不是简单的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管理人的职责亦不只是管管钱、划划账那么简单的工作,而是全程介入、层层把关、深度参与专项补偿基金的整个运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从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在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上做了更加合理、可为投资者带来更优补偿结果的设计安排。投资者通过高度电子化的方式确认补偿权和补偿金额,不花费任何成本,即实现了与基金出资人达成民事和解。这一过程中,投保基金公司也通过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实现了其作为调解组织在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们认为,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运作模式,不仅是在传统司法诉讼途径之外对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创新,更是调解机制的一种创新模式。专项补偿基金不是传统意义上 “当事人一对一”的调解,而是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通过创造性地运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结算系统实现补偿权便捷申报、确认以及派发补偿金,方便、快捷地实现了违法责任主体和绝大多数投资者的集体和解。补偿工作结束后,经过实践检验,没有一个接受补偿的适格投资者向虚假陈述事件违法责任主体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也没有一个接受补偿投资者的补偿金额发生错误。

专项补偿基金由投保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补偿投资者,兼顾了公信力与补偿效率,是一种可复制推广的模式。特别是在2015年11月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以及《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推出“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对民事赔偿作出妥善安排”的背景下,随着上述意见、制度的出台与实行,可以预见到,未来如出现虚假陈述案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抑或保荐机构主动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赔偿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的情况,届时,现有的以专项补偿基金为模式的调解机制仍将发挥很好的作用。

投保基金公司推动违法责任主体先行赔付投资者的工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上,给予了很大的帮助。未来,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继续总结经验,做好投资者保护专项补偿基金管理人工作,通过开展以专项补偿基金为模式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