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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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6-05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第574-1号),现将该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原告1:青岛捷能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能”),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原告2:青岛捷能汽车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股份”),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王琪盟(实习),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苑路151号3楼B68室。

被告2: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浮溪村鼎信镍业内N2路与Z2路交叉路口(试验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胡方新,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哲炜、倪家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高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小平、康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案件已在本公司前期公告进行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恒大高新:关于公司与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民事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9))。

宁德中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诉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节、恒大高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于2016年3月28日向宁德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转让给恒大高新按《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项下机械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并已提供担保。

宁德中院认为,原告青岛捷能、捷能股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瑞恩、福建瑞联转让给恒大高新按《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项下机械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备。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宁德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 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2012 年10 月8 日公司与上海瑞恩签订《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 AOD炉蒸汽发电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

合同7.1 条约定:鉴于本项目建设由恒大高新进行部分垫资,上海瑞恩同意在上海瑞恩未支付完公司垫资工程款前,本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归公司。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恒大新能源与上海瑞恩签订《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 AOD 炉蒸汽发电工程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合同7.1条约定:鉴于本项目建设由恒大新能源进行部分垫资,上海瑞恩同意在上海瑞恩未支付完恒大新能源垫资工程款前,本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归恒大新能源。

2013年8月2日,上海瑞恩、福建瑞联与恒大高新签订《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瑞恩在《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由福建瑞联承载。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在总承包期间所发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日,上海瑞恩、福建瑞联与恒大新能源签订《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瑞恩在《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由福建瑞联承载。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在总承包期间所发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 6 月 2日,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恒大新能源、恒大高新签订《<福建鼎信镍业有限公司烧结余热、AOD炉蒸汽发电工程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权利、义务和责任转让协议书》,约定恒大新能源在《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转让给恒大高新。上海瑞恩同意对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履行《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截止为福建瑞联支付义务届满之日。

因福建瑞联未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设计采购总承包合同》的付款义务,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生效裁决,截止2015年7月31日,福建瑞联应支付恒大高新人民币合计9337万元(其中:1、工程款8233万元; 2、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 1104 万元)。因福建瑞联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决,且无现金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福建瑞联同意用其余热发电资产(特别说明:不含余热发电资产的收费权)冲抵欠公司的债务。福建瑞联用以抵债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本公司认为此次资产抵债的抵债资产作价经过了法定评估程序,作价合理;抵债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抵债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合法有效。

对青岛捷能、捷能股份诉上海瑞恩、福建瑞联、本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保全已提供担保,宁德中院系依法裁定,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针对本案将依法积极应诉,不提出复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初字第574-1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