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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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6-04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2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25日—2016年7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15:00—2016年7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郑德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716,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 股的24.8043%。

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因公出差,公司副董事长郑德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71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 股的24.803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 股的0.000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02,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6,791,003股的0.75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716,715股,其中赞成票187,716,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702,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为SINOSINGA AIRCRAFT LEASING COMPANY LIMITED 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716,715股,其中赞成票187,716,7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702,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