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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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6-028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刘向东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陈远玲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CAMPBELL Robert David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郑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7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会议于 2016 年 7月 26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2人,实际出席董事 12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董事6人,董事吴琨宗、章国政、独立董事李湘鲁、方中通过电话方式参加会议,董事刘向东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陈远玲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CAMPBELL Robert David因其他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郑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万峰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同意增选陈远玲董事担任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黎宗剑董事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其不再担任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调整后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6人):万峰(主任委员)、黎宗剑、陈远玲、胡爱民、章国政、DACEY John Robert

审计委员会(6人):郑伟(主任委员)、刘向东、吴琨宗、章国政、李湘鲁、方中

提名薪酬委员会(6人):李湘鲁(主任委员)、陈远玲、吴琨宗、DACEY John Robert、郑伟、方中

风险管理委员会(6人):刘向东(主任委员)、黎宗剑、陈远玲、胡爱民、DACEY John Robert、郑伟

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增资及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按照4:6的比例共同向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等值于人民币7500万元的美元(或港币),进而由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出资等值于人民币7500万元的美元(或港币)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吴琨宗、胡爱民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16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委托投资范围的议案》

同意在《2016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的委托范围中增加“私募股权(PE)基金、未上市股权、投资性不动产”投资品种。

表决情况:同意 12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次级定期债赎回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额赎回2011年度发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的次级定期债务。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二季度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二)、(四)、(五)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6日

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增资及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向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增资及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订<2016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本次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11年次级定期债赎回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就可能对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2011年次级定期债赎回方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